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发布者:杨艺云发布时间:2021-07-01 18:42:58浏览次数:97

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2017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茂府〔200659号)等法规法令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制与机构

(一)管理机制:国有资产处置在“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门综合管理,教育部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下,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领导,学校总务处负责具体管理与落实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学校财务处等部门协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校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省、市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和管理的具体措施,研究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等。

(四)接受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学校总务处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汇总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或报备;

(二)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处置方案;

(三)组织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的公开处置工作;

(四)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后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财务管理,针对所处置国有资产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并按规定将国有资产处置净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条  学校纪检与审计处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和注销等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与审计,对处置结果的相关财务予以审计。

(二)对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必要时邀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鉴定、评估,邀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相关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条 系、部、处、中心等使用单位负责检查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用以及使用情况,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等情况,并提出国有资产相应处置申请意见。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与流程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经逐级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茂名市财政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茂名市财政局审核,再报茂名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交通工具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茂名市财政局审批。

(三)对电脑、空调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以及其他的资产处置,同一类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处置并填报《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学校党政办公会审批,报茂名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同一类批量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茂名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基本流程

(一)使用单位申报:使用单位在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上提交申请,填报《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向学校总务处申报。

(二)总务处审查:总务处对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准确性进行审查。

(三)校务会决议:总务处按审批权限向校长办公会、党政办公室报送拟处置国有资产的申报材料,校长办公会或党政办公室做出处置的审批或审核决议。

(四)报备与报批: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学校审批的处置事项,审批后报茂名市财政局备案;茂名市财政局审批的处置事项,学校审核后呈茂名市财政局审批、报茂名市人民政府备案;茂名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处置事项,逐级审核后报茂名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评估备案与核准: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茂名市财政局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核准。

(六)资产处置:由总务处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进行公开处置。

1.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

3.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资产出售或报废,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申报单位须报茂名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报备(报批、报审)提交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校长办公会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决议。

(四)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按不同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提交相应资料。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及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一)报废报损: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非正常损失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上交全部资产(包括配套使用的独立附件、技术资料)。

(二)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国有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国有资产;其他需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

(三)出售、出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四)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国有资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

(五)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就国有资产进行交换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同时,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产报废

1.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二)资产报损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经国家、省、市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省、市批准文件。

(四)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规定应上缴上级财政的部分之外,由财务处收取并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批复实施处置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目处理。茂名市财政局以及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和凭证,申请单位凭批复文件,调整有关账目。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总务处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  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所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总务处、纪检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接受学校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