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发布者:杨艺云发布时间:2021-07-01 19:00:12浏览次数:71

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政府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采购管理工作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广东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材料、燃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学校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学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资产管理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组织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承担采购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在采购方面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订采购工作中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定年度财政预算下达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审定本办法中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内容;

  四、研究决定与采购工作有关的其它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三章预算分级采购

  第五条预算金额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且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报学校统一采购,其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由学校报政府采购。

  一、货物类预算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服务类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工程类预算价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四、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对于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分级处理:

  一、货物类项目

()货物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报政府采购。

()预算资金1万元()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统一采购。

()预算资金200()10000(不含)的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单位自行询价采购流程”进行采购,采购档案须留存以备查。

()预算资金在10000()以上的货物类项目,由国资处签署合同;预算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由采购单位签署合同。

  二、服务类项目

()服务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报政府采购。

()预算资金1万元()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学校按照规范程序进行采购。

()预算资金200()10000(不含)的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项目部门按照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单位自行询价采购流程”进行采购,采购档案须留存以备查。

()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等服务类项目由国资处签署合同。其他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签署合同。

  三、工程类项目

()工程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报政府采购。

()预算资金30万元()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学校按照规范程序进行采购。

()预算资金在1万元()3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自行询价采购流程”进行采购,采购档案须留存以备查。

()工程类项目也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定点施工单位。

()工程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合同。

    第四章采购管理程序

  第七条采购管理应该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申请

  项目部门应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采购项目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论证材料、技术及商务要求、经费来源等,并填写《安徽工程大学采购项目申请表》。

  二、采购执行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立项后,提交国资处。

()国资处审核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

  三、签订合同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项目付款

  验收、审计完成后,相关部门应按照验收、审计报告的要求执行,并根据合同进行付款。

  五、材料归档

  采购项目申请表(包括技术材料)、评标报告、招标文件(含澄清、更正等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及会议纪要等资料由国资处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项目单位的自行采购材料,由项目单位存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采购时限要求

  一、政府采购周期2-3个月,项目部门应将签批好的完备项目材料提前2-3个月报国资处。

  二、学校采购周期约1-2个月(非招标方式采购周期1个月,招标方式采购周期2个月),项目部门应将签批好的完备项目材料提前1-2个月报国资处。

  三、国资处在接到签批好的完备项目材料,5-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部门沟通,启动采购工作。

  第五章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九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严禁将应该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自行采购。

  第十条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由学校国资处组织实施,根据项目情况和需要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一条学校统一采购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进行。纳入省、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校内项目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50%,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若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须报领导小组审定。

  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基本程序遵循国家规定。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基本程序遵循国家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非招标方式

()询价采购

1.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3.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4.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6.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7.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询价采购不足三家响应,只有两家响应的。

2.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

  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招标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比如水电气、定制科研设备、系统维护升级等项目);;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设备维修项目只能由设备生产厂家来维修的。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门年初应就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引发的采购项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可按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三条采购不成功(两次及以上),且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程序符合规定的,经国资处处务会议研究可变更采购方式。采购不成功一次后若变更采购方式,须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自行询价采购流程(使用范围:项目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工程大学项目单位自行询价采购申请及询价记录表》(国资处网站下载),业务主管部门(或分管校领导)按照项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二、项目负责人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原则上询价人员应不少于3人,采购渠道应不少于3家的市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正规网购平台、超市、商场等),进行比选采购。

  三、对只能选择唯一供应商的采购项目,须阐明理由,并经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经办人员不少于3人。

  四、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及财务支出管理办法,项目单位根据限额要求签订合同。

  五、询价人员在《安徽工程大学项目单位自行询价采购申请及询价记录表》对询价情况进行准确客观的记录,形成询价档案以备查。

  六、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审计服务项目可报学校统一采购。

  第六章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及评标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开标工作流程

  我校自主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开标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招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如有变更,应发布更正公告。开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到开标现场。

  二、开标程序

()宣布开标纪律;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唱标:当众开标,宣读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总价及其他内容等;

()投标人对开标程序或内容如有异议,须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

()现场制作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无效投标文件、撤回的投标文件或不符合公开开标条件的投标不予公开开标;

()开标结束。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流程

  我校自主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完成开标工作程序,进入评标阶段,具体流程为:

  一、评标前组建评标专家组。在学校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随机抽取专家,可指定1名业主专家。评标专家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抽取专家过程要有监察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并签字确认。

  二、组建评标专家组构成原则。招标人须在评标开始前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评标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招标文件确定。

  三、评审预备会

  预备会由国资处主持,具体程序:

()介绍项目背景;

()介绍评标专家组成员;由评标专家推选评标专家组组长;

()宣读评标工作纪律、提出评标工作要求。

  四、项目评审会

  预备会结束,转为项目评审阶段,本阶段由评标专家组组长主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程序、评标办法等具体组织项目评标工作。项目评审会具体程序如下:

()学习招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特别要求外,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定标:校内项目按照规范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定标。项目经公示有重大异议的,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定标。

()评标结果公示:依据定标结果,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无有效投诉,国资处按规定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如有异议或投诉,按“质疑和投诉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对开标评标情况,学校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质疑和投诉处理流程

  第十八条 质疑和投诉是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措施,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接受质疑和投诉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质疑和投诉既可向学校监察部门反映,也可向国资处反映。

  一、质疑和投诉单位须为参与我校采购工作的供应商,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和投诉无效,不予受理。

  二、监察部门接到质疑和投诉应及时转国资处处理。

  三、国资处接到供应商或接到监察部门转来的质疑和投诉后,应安排专人审查、核实质疑和投诉材料,必要时召集该项目原评标专家组重新审议或会商,议定答复意见和结论,向学校监察部门和供应商书面反馈。

  四、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

  五、经核查,如质疑或投诉有效,将取消原中标人资格,按招标文件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质疑或投诉无效,将继续原招标程序。

  六、采购全过程应主动明示质疑、投诉和反馈的时限、程序、方式和途径。

  第八章采购工作人员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采购工作人员是指与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直接相关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以及采购工作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为确保采购工作能够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进行,采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依法办事;

  二、仪表端庄,言行文明,态度热情,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同事间团结协作,相互尊重,自觉维护学校的文明形象;

  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到采购工作周密严谨、规范有序;

  四、认真执行限时工作制,及时组织接受投标、按时开标、及时公布评标结果和询价、谈判等相关采购工作,如有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自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以及供应商的商业机密;

  六、打造阳光采购工作平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接受与业务相关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得参加供应商提供的消费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格执行礼品上缴制度、活动邀请上报和准可制度;

  七、如果有直系亲属参与学校采购活动,采购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八、自觉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社会对采购工作的监督。

  九、项目单位自行询价采购人员应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国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通用办公设备、需报政府定点采购的项目等按照省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若国家及安徽省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应遵循。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修改,本办法可相应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