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我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2、建设计划以提高我校改革发展水平为目标,以加强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为保障,切实加强内涵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3、由茂名市教育局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复核地方上报的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
4、项目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监督人。项目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5、申报评审工作按照省、市教育部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核定申报指标、预审推荐、组织复核、统一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环节。
第四章 资金管理
6、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7、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8、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9、专项资金按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10、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11、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12、建立省市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学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13、项目完成后,我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市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初审后,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